方框1中名下的人
这是导致货物原产地证明书Form E在越南被拒绝的最常见错误
情况:由于中国的特殊,在许多情况下,中国生产商就没有出口功能。因此, 他们雇用一个商务单位出口和请货物原产地证明书。那商务单位是方框1中名下的人; 生产商的名称显示在方框7中。
关于这个问题的当前规定:
根据2014年3月4日第113 / XNK-XXHH号官方信函的规定,第3条: “方框1中名下的人:在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Form E的方框1中,国家同意授权人要求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不被允许担任货物原产地证明书Form E的方框1中名下的人。方框1上注明的出口商名称必须与商业发票上的名称相符,但第三方发票除外。”
海关总署于2016年9月16日发出第5467 / TCHQ-GSQL号正式函件,内容涉及如何在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Form E上写授权信息的问题: “在货物原产地证明书Form E的方框1中名下的人是出口商,也是发票发行者的名称,但第三方发行的发票除外”
因此,如果方框1中名下的人不是生产商,“Third party invoicing” 必须被标志。
但是,根据当前的中国规定(根据近年来的实际做法):出口商不是中国公司时,中国主管部门才填 “Third party invoicing”。
因此,如果中国的销售伙伴没有出口功能,就不能自己做货物原产地证明书Form E,因此请雇用另一家公司来做上述工作; 如果在方框7中的名字和方框1中名下的商务单位和货物原产地证明书Form E没有被标志“Third party invoicing”,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回越南会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