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东盟首个签署自贸协定(ACFTA)的外部合作伙伴。作为ACFTA中最核心的协定,《货物贸易协定》于2004年11月29日签署,2005年7月生效,至今已通过修订议定书完成三次修改。目前,ACFTA仍在通过升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PSR)的谈判进程中,旨在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缓解东盟对华贸易逆差状况。
以下是ACFTA项下货物原产地认证机制的主要特点:
(i) E表格式原产地证书(C/O)
ACFTA项下的原产地证书采用E表格式(Form E)。
E表C/O证书以A4白纸印制,包含1份正本和2份副本,需使用英文填写。东盟与中国目前仍100%签发纸质版E表C/O证书。各成员方海关仅接受符合指定色标标准的纸质E表C/O证书。
中国自2015年起建立电子原产地证书系统,并将已签发的E表C/O证书信息上传至官网。中国企业可通过该网站查询相关E表C/O证书信息。但该平台尚未正式通报东盟各成员方的E表C/O证书联络点,因此东盟国家(包括越南)海关暂未认可通过该网站对进口E表C/O证书的验证结果。进口E表C/O证书的验证仍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即由东盟国家海关向中国E表C/O证书联络点发送书面核查请求。
以下是越南工贸部2019年7月30日颁布的第12/2019/TT-BCT号通知中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ACFTA)原产地规则执行规定的E表原产地证书(C/O)条款中译:
第19条 E表原产地证书
- 格式要求:
- E表C/O证书须采用ISO标准的A4规格白纸印制,格式须符合本通知附录II的模板要求。
- E表C/O证书包含1份正本(Original)和2份副本(Duplicate与Triplicate),且必须用英文填写。
- 多页证书规定:
若E表C/O证书含多页,后续页须与首页格式一致,并保持相同的签名、印章及参考编号。
- 编号规则:
每份E表C/O证书须有唯一参考编号,适用于单批货物(可包含多个商品)。
- 证书流转管理:
- 正本(Original):由出口商交予进口商,用于提交至进口地海关。
- 副本(Duplicate):由出口成员国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留存。
- 副本(Triplicate):由出口商自行留存。
- 证书拒收标识:
若进口成员国海关拒收E表C/O证书,应在证书第4栏相应位置标注拒收说明。
- 申诉与复核机制:
- 若E表C/O证书因第5款原因被拒,进口成员国海关可接受并审查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的解释材料,以重新考虑关税优惠适用性。
- 相关解释须详细回应进口成员国提出的质疑,并提供充分依据。
(ii) ACFTA中的累积规则
ACFTA仅采用普通累积规则(不包含CPTPP中的完全累积或ATIGA中的部分累积)。
因此,在ATIGA允许部分累积的情况下,ACFTA不签发E表C/O证书。E表C/O证书上无类似D表C/O证书中的”Partial Cumulation”(部分累积)栏目。
根据普通累积规则,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的货物,只有当其RVC比例达到最低40%时方可签发E表C/O证书。若货物为用于后续生产过程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则其价值可100%累积计入最终产品的原产地计算。
(iii) E表背对背原产地证书(流动证书)
ACFTA中的背对背C/O称为”Movement Certificate”(流动证书,不同于其他FTA通用的”Back-to-back C/O”表述),但实质相同。
就严格程度而言,ACFTA背对背C/O与AIFTA、AKFTA相当,严于ATIGA、AJCEP和AANZFTA。
具体而言,ACFTA要求原始C/O上的进口商与背对背C/O上的出口商必须为同一主体。尽管背对背C/O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但该双重主体同一性要求限制了涉及两个以上主体的贸易交易。目前ACFTA正处于升级谈判阶段,未来升级版协定可能优化此条款。
注:常规 E表C/O证书与背对背 E表C/O证书均由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授权签证机构签发纸质证书。中国与东盟海关仅接受纸质版背对背E格式C/O办理清关手续。
根据工业和贸易部2019年7月30日第12/2019/TT-BCT号通知关于ACFTA原产地规则实施的规定中关于背对背原产地证书(Movement Certificate)的条款:
第22条 E表背对背原产地证书
- 中间成员国签证机构可应出口商申请签发E表背对背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背对背E表C/O证书”),条件如下:
- 进口商须同时为在中间成员国申请背对背C/O的出口商;
- 申请人须提交首个出口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E格式原产地证书正本;
- 背对背E表C/O证书应包含首个出口成员国E表C/O证书的签发日期、参考编号及签证机构名称等信息。发票金额应为从中间成员国出口货物的发票金额;
- 背对背E表C/O证书所列货物总量不得超过首个出口成员国签发E表C/O证书的货物总量。
- 有效期规则:背对背E表C/O证书的有效期与首个出口成员国签发E表C/O证书的有效期一致。
- 货物监管要求:
- 获发背对背E表C/O证书的转口货物须存放于中间成员国海关监管区(如非关税区);
- 货物在中间成员国不得进行任何加工(重新包装及本通知第11条规定的物流活动除外)。
- 核查程序:按本通知第28条规定执行背对背E表C/O证书项下货物核查。
信息追溯机制:应进口成员国海关要求,首个出口成员国与中间成员国须在收到请求后30日内,提供与原始E表C/O证书及对应背对背E表C/O证书相关的以下信息:
- 原始出口商与最终出口商信息
- 证书参考编号
- 货物描述
- 原产国
- 卸货港口
(四)原产地证书(C/O)瑕疵处理机制
根据ACFTA规定,若C/O证书存在微小错误或瑕疵,应直接在原证书上修改更正,而无需重新签发新版E表C/O证书(ATIGA等部分FTA允许重新签发)。修改须经E表C/O证书签发人授权确认,并由签证机构加盖修正章。
尽管协议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各E表C/O证书签证机构普遍采取灵活措施:
- 企业可在限定时间内退回错误证书并申请换发新版C/O证书;
- 进口成员国海关均实际接受换发的E表C/O证书;
此做法虽突破协定条款,但体现ACFTA执行中的务实改进,有效促进区域贸易便利化。
(五)E表C/O证书签发时点规则
ACFTA的此项规定与ATIGA类似,允许E表C/O证书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出口后签发,以方便贸易商申请C/O的流程。
2019年7月30日第12/2019/TT-BCT号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通知中关于签发E表C/O证书时间的规定:
第21条 E表C/O证书签发
- 提前签发与后发补签:
- E表C/O证书可在交货前或交货时签发;
- 若未在交货时或出口商申请后3日内签发,可依据出口成员国法规进行后发补签;
- 后发补签期限:自交货日起12个月内,且需在第13栏标注”ISSUED RETROACTIVELY”(后发补签)。
- 优惠关税适用:补签的E表C/O证书可提交至进口成员国海关申请关税优惠,但需符合该国法律要求。
(六)原产地自我认证机制
ACFTA制度空白:
– 现行协定及升级版谈判均未纳入企业自我认证机制
中国立场分析:
中国基于以下考量拒绝引入该机制:
- 行政成本优势:现行C/O签发零费用,企业满意度高;
- 打假需求:中国正强化打击假冒商品流通,允许企业自行认证原产地不仅不利于贸易,还会使管理机构难以控制商品原产地认证。
(七)越南E表原产地证书(C/O Form E)签发机构名录
问:哪些机构有权在越南签发 E表C/O证书?
答: 据越南工贸部2007年5月31日《第12/2007/QĐ-BTM号决定》(关于签发东盟-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享受关税优惠的E表C/O证书实施细则)第1条第3款:
“E表C/O证书签发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系工贸部授权为越南货物签发E表C/O证书以享受东盟-中国货物贸易协定优惠的实体单位,具体名录见本细则附录IV。工贸部可根据需要调整补充授权机构名单。”
根据2010年11月15日《第36/2010/TT-BCT号通知》附录4第3.d点及2016年8月5日《第14/2016/TT-BCT号通知》补充修订),有权在越南签发 E表C/O证书的机构名单如下: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代码 |
1 | 进出口管理室(河内) | 1 |
2 | 进出口管理室(胡志明市) | 2 |
3 | 进出口管理室(岘港) | 3 |
4 | 进出口管理室(同奈) | 4 |
5 | 进出口管理室(海防) | 5 |
6 | 进出口管理室(平阳) | 6 |
7 | 进出口管理室(头顿) | 7 |
8 | 进出口管理室(凉山) | 8 |
9 | 进出口管理室(广宁) | 9 |
10 | 进出口管理室(老街) | 71 |
11 | 进出口管理室(太平) | 72 |
12 | 进出口管理室(清化) | 73 |
13 | 进出口管理室(义安) | 74 |
14 | 进出口管理室(前江) | 75 |
15 | 进出口管理室(芹苴) | 76 |
16 | 进出口管理室(海洋) | 77 |
17 | 进出口管理室(平之天) | 78 |
18 | 进出口管理室(庆和) | 79 |
19 | 河江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 80 |
有关E表C/O证书的法规文件
关于实施E表C/O证书规则的最新通知,请参阅文章:越南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清单
有关从中国进口货物时E表C/O证书的文件和注意事项,请参阅文章:此处
参考来源:《企业手册 – 关于越南自由贸易协定须知》
WTO与融入中心 – 越南工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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