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IGA被视为核心协定,是东盟与外部伙伴(东盟+)谈判自由贸易协定(FTA)的法律基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认证章节均以ATIGA中的原产地认证操作程序(Operational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OCP)为参考依据。
以下是ATIGA中原产地认证机制的一些特点。
(i) D表原产地证书(C/O证书)
东盟原产地证书为D表(Form D)。
从前,D表C/O证书以纸质形式签发。然而,为实现东盟单一窗口机制,东盟国家已建立机制以签发和接受电子D表C/O证书。截至目前,越南已通过东盟单一窗口机制与所有9个东盟国家交换电子D表原产地证书信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越南正式向出口至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泰国、文莱和柬埔寨的货物签发电子D表C/O证书。纸质D表C/O证书仍可在其他东盟成员国之间以及越南与这些成员国之间签发和接受。
这是东盟与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区别,也是东盟(包括越南)未来与FTA伙伴实施电子C/O证书的前提,有助于减少与C/O证书相关的时间、成本和人力。
电子C/O证书不仅为企业提供了便利,减少了成本和时间,从管理角度来看,电子C/O证书也有助于更好地管理系统,从而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东盟内部贸易流动和可持续贸易增长。
越南电子D表C/O证书签发流程依据2019年12月9日第3624/QD-BCT号决定,关于颁布电子D表C/O证书签发流程。
- 参与电子D表原产地证书(C/O)签发流程的商户需在:
- eCoSys系统(网址:http://ecosys.gov.vn)
- 或工贸部公共服务门户
(网址:http://dichvucong.moit.gov.vn )或其他政府指定网站上申报电子商户档案。
如果已提交纸质商户档案,商户需在下次档案变更时更新电子商户档案。
- 商户需根据eCoSys系统(或工贸部公共服务门户,或其他政府指定网站)上的现有表格,基于与申请D表C/O证书相关的货物真实信息填写数据,并附上政府第31/2018/ND-CP号法令第15条第1款规定的电子版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和证明必须由商户使用权威机构颁发的数字签名进行认证。
- 商户无需将通过eCoSys系统或上述网站提交的电子版文件和证明的纸质版提交给C/O签发机构,除非在档案真实性受到怀疑时被要求提供。
- 如需申请补充纸质D表C/O证书,商户需按照政府第31/2018/ND-CP号法令附录中的04号表格提交C/O申请,并将填写完整的纸质D表C/O证书样本提交给C/O签发机构。
- 在收到电子D表C/O证书申请档案后的6个工作小时内,C/O签发机构有责任在eCoSys系统上通知商户电子D表C/O证书申请档案的审核结果。
(ii) 部分累积情况下的D表C/O证书
部分累积是东盟(ATIGA)独有的累积形式,其他FTA中不存在。该形式允许未满足40%区域价值成分(RVC)但达到最低20%阈值的货物仍可签发D表C/O证书。其目的是,若该货物用作生产其他货物的原材料,则其增值部分可在后续生产阶段继续累积,以确定最终产品的原产地。此时,C/O证书上将准确反映出口成员国实际创造的价值百分比(例如RVC 25%)。企业需在D表C/O证书的第13栏中勾选“部分累积”。进口成员国海关将根据这些信息,包括“部分累积”标记和原材料实际达到的RVC百分比(低于40%但不小于20%),审查进口货物,但不享受ATIGA关税优惠。
尽管不能用于享受关税优惠,但该货物(原材料)的C/O证书将用于计算使用该原材料的成品的RVC。具体而言,当企业申请成品C/O证书时,发证机构将使用上述部分累积的D表C/O证书来计算在进口原材料国家的后续生产过程中的累积。原材料的累积价值将等于实际创造的增值百分比(例如RVC 30%),而不是100%累积(如RVC 40%的情况)。
(iii) 背对背D表C/O证书(B2B C/O证书)
“背对背C/O证书”是由中间出口成员国基于首次出口成员国的C/O证书签发的。ATIGA中关于背对背C/O证书的规定与AANZFTA和AJCEP中的规定有许多相似之处,即背对背C/O证书上的出口商和原始C/O证书上的进口商必须为同一实体。
为获得背对背C/O证书,中间成员国的出口商必须提交原始C/O证书,以确保背对背C/O证书上的信息与原始C/O证书一致。
(iv) C/O证书错误的处理
ATIGA是一项进步的协定,允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处理错误的C/O证书:
- 划掉错误部分并补充必要信息。所有更改必须由有权签署C/O证书的人员批准,并由发证机构认证。空白部分必须划掉以避免添加内容;或
- 签发新的C/O证书以替换错误的C/O证书。
一些FTA仅允许第一种方式,尚未允许第二种方式。未来,当FTA成员国审查或升级某些FTA时,可能会补充类似ATIGA的第二种方式,以简化原产地认证流程。
(v) D表C/O证书的签发时间
ATIGA允许C/O证书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出口后签发(而一些其他FTA仅允许在出口时或出口后签发,尚未允许在出口前签发)。ATIGA与其他FTA的共同点是,出口后签发的期限为自出口之日起不超过1年,且出口商必须在C/O证书上标记“事后签发”。
(vi) 原产地自我认证机制
东盟目前正在实施两个原产地自我认证试点项目。这两个项目的主要区别在于选择符合条件的出口商进行自我认证。具体而言:
- 试点项目1:允许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可以是生产商或贸易公司)对其生产或采购的货物进行自我认证。企业可在任何商业文件上自我认证原产地,包括发票、提单和装箱单。
- 试点项目2:仅允许符合条件的生产商出口商对其生产的货物进行自我认证。企业在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上自我认证原产地。越南目前仅参与试点项目2。
这些试点项目的实际实施仍存在许多限制,例如:
- 出口商自我认证的条件:各东盟成员国自行设定出口商自我认证的条件(体现在各国国内法律中),东盟内部没有统一标准。因此,各国的条件差异很大。
- 自我认证的风险管理机制:原则上,自我认证机制比传统原产地认证机制存在更多欺诈风险(因为没有机构在认证前进行初步检查)。因此,自我认证机制通常伴随着严格的风险管理和严厉的处罚措施。然而,东盟在这一机制上也没有统一,各国自行建立和维护自己的管理机制,企业需遵守这些机制。
一些较发达的东盟国家已建立了相对有效的管理机制。例如,泰国参与了试点项目1和2,目前拥有东盟国家中最多符合条件的自我认证出口商,并拥有被认为有效的控制机制。
而对于一些较不发达的东盟国家,包括越南,自我认证机制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缺乏管理经验和对风险的担忧,政府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满足。另一方面,由于刚实施,该机制尚未赢得合作伙伴的信任,导致货物受到更严格的检查,增加了企业的时间和成本。例如,在实施自我认证试点初期,泰国海关对所有使用自我认证发票的越南进口货物进行核查(而不是像传统原产地认证那样随机检查)。
相关法规文件
最新的D表C/O证书原产地规则实施通知,请参阅文章:越南参与的FTA列表
有关从东盟国家进口货物时D表C/O证书的文件和注意事项,请参阅文章:点击此处
来源:企业手册——越南FTA须知
WTO与一体化中心——越南工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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