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TIGA)中的原产地认证机制和程序
ATIGA被视为核心协定,是东盟与外部伙伴(东盟+)谈判自由贸易协定(FTA)的法律基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认证章节均以ATIGA中的原产地认证操作程序(Operational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OCP)为参考依据。 以下是ATIGA中原产地认证机制的一些特点。 (i) D表原产地证书(C/O证书) 东盟原产地证书为D表(Form D)。 从前,D表C/O证书以纸质形式签发。然而,为实现东盟单一窗口机制,东盟国家已建立机制以签发和接受电子D表C/O证书。截至目前,越南已通过东盟单一窗口机制与所有9个东盟国家交换电子D表原产地证书信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越南正式向出口至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泰国、文莱和柬埔寨的货物签发电子D表C/O证书。纸质D表C/O证书仍可在其他东盟成员国之间以及越南与这些成员国之间签发和接受。 这是东盟与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区别,也是东盟(包括越南)未来与FTA伙伴实施电子C/O证书的前提,有助于减少与C/O证书相关的时间、成本和人力。 电子C/O证书不仅为企业提供了便利,减少了成本和时间,从管理角度来看,电子C/O证书也有助于更好地管理系统,从而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东盟内部贸易流动和可持续贸易增长。 越南电子D表C/O证书签发流程依据2019年12月9日第3624/QD-BCT号决定,关于颁布电子D表C/O证书签发流程。 参与电子D表原产地证书(C/O)签发流程的商户需在: eCoSys系统(网址:http://ecosys.gov.vn) 或工贸部公共服务门户 (网址:http://dichvucong.moit.gov.vn )或其他政府指定网站上申报电子商户档案。 如果已提交纸质商户档案,商户需在下次档案变更时更新电子商户档案。 商户需根据eCoSys系统(或工贸部公共服务门户,或其他政府指定网站)上的现有表格,基于与申请D表C/O证书相关的货物真实信息填写数据,并附上政府第31/2018/ND-CP号法令第15条第1款规定的电子版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和证明必须由商户使用权威机构颁发的数字签名进行认证。 商户无需将通过eCoSys系统或上述网站提交的电子版文件和证明的纸质版提交给C/O签发机构,除非在档案真实性受到怀疑时被要求提供。 如需申请补充纸质D表C/O证书,商户需按照政府第31/2018/ND-CP号法令附录中的04号表格提交C/O申请,并将填写完整的纸质D表C/O证书样本提交给C/O签发机构。 在收到电子D表C/O证书申请档案后的6个工作小时内,C/O签发机构有责任在eCoSys系统上通知商户电子D表C/O证书申请档案的审核结果。 (ii) 部分累积情况下的D表C/O证书 部分累积是东盟(ATIGA)独有的累积形式,其他FTA中不存在。该形式允许未满足40%区域价值成分(RVC)但达到最低20%阈值的货物仍可签发D表C/O证书。其目的是,若该货物用作生产其他货物的原材料,则其增值部分可在后续生产阶段继续累积,以确定最终产品的原产地。此时,C/O证书上将准确反映出口成员国实际创造的价值百分比(例如RVC 25%)。企业需在D表C/O证书的第13栏中勾选“部分累积”。进口成员国海关将根据这些信息,包括“部分累积”标记和原材料实际达到的RVC百分比(低于40%但不小于20%),审查进口货物,但不享受ATIGA关税优惠。 尽管不能用于享受关税优惠,但该货物(原材料)的C/O证书将用于计算使用该原材料的成品的RVC。具体而言,当企业申请成品C/O证书时,发证机构将使用上述部分累积的D表C/O证书来计算在进口原材料国家的后续生产过程中的累积。原材料的累积价值将等于实际创造的增值百分比(例如RVC 30%),而不是100%累积(如RVC 40%的情况)。 (iii) 背对背D表C/O证书(B2B C/O证书) “背对背C/O证书”是由中间出口成员国基于首次出口成员国的C/O证书签发的。ATIGA中关于背对背C/O证书的规定与AANZFTA和AJCEP中的规定有许多相似之处,即背对背C/O证书上的出口商和原始C/O证书上的进口商必须为同一实体。 为获得背对背C/O证书,中间成员国的出口商必须提交原始C/O证书,以确保背对背C/O证书上的信息与原始C/O证书一致。 (iv) C/O证书错误的处理 ATIGA是一项进步的协定,允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处理错误的C/O证书: 划掉错误部分并补充必要信息。所有更改必须由有权签署C/O证书的人员批准,并由发证机构认证。空白部分必须划掉以避免添加内容;或 签发新的C/O证书以替换错误的C/O证书。 一些FTA仅允许第一种方式,尚未允许第二种方式。未来,当FTA成员国审查或升级某些FTA时,可能会补充类似ATIGA的第二种方式,以简化原产地认证流程。 (v) D表C/O证书的签发时间 ATIGA允许C/O证书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出口后签发(而一些其他FTA仅允许在出口时或出口后签发,尚未允许在出口前签发)。ATIGA与其他FTA的共同点是,出口后签发的期限为自出口之日起不超过1年,且出口商必须在C/O证书上标记“事后签发”。 (vi) 原产地自我认证机制 东盟目前正在实施两个原产地自我认证试点项目。这两个项目的主要区别在于选择符合条件的出口商进行自我认证。具体而言: 试点项目1:允许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可以是生产商或贸易公司)对其生产或采购的货物进行自我认证。企业可在任何商业文件上自我认证原产地,包括发票、提单和装箱单。 试点项目2:仅允许符合条件的生产商出口商对其生产的货物进行自我认证。企业在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上自我认证原产地。越南目前仅参与试点项目2。 这些试点项目的实际实施仍存在许多限制,例如: 出口商自我认证的条件:各东盟成员国自行设定出口商自我认证的条件(体现在各国国内法律中),东盟内部没有统一标准。因此,各国的条件差异很大。 自我认证的风险管理机制:原则上,自我认证机制比传统原产地认证机制存在更多欺诈风险(因为没有机构在认证前进行初步检查)。因此,自我认证机制通常伴随着严格的风险管理和严厉的处罚措施。然而,东盟在这一机制上也没有统一,各国自行建立和维护自己的管理机制,企业需遵守这些机制。 一些较发达的东盟国家已建立了相对有效的管理机制。例如,泰国参与了试点项目1和2,目前拥有东盟国家中最多符合条件的自我认证出口商,并拥有被认为有效的控制机制。 而对于一些较不发达的东盟国家,包括越南,自我认证机制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缺乏管理经验和对风险的担忧,政府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满足。另一方面,由于刚实施,该机制尚未赢得合作伙伴的信任,导致货物受到更严格的检查,增加了企业的时间和成本。例如,在实施自我认证试点初期,泰国海关对所有使用自我认证发票的越南进口货物进行核查(而不是像传统原产地认证那样随机检查)。 相关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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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ACFTA)中的货物原产地认证机制与程序?
中国是东盟首个签署自贸协定(ACFTA)的外部合作伙伴。作为ACFTA中最核心的协定,《货物贸易协定》于2004年11月29日签署,2005年7月生效,至今已通过修订议定书完成三次修改。目前,ACFTA仍在通过升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PSR)的谈判进程中,旨在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缓解东盟对华贸易逆差状况。 以下是ACFTA项下货物原产地认证机制的主要特点: (i) E表格式原产地证书(C/O) ACFTA项下的原产地证书采用E表格式(Form E)。 E表C/O证书以A4白纸印制,包含1份正本和2份副本,需使用英文填写。东盟与中国目前仍100%签发纸质版E表C/O证书。各成员方海关仅接受符合指定色标标准的纸质E表C/O证书。 中国自2015年起建立电子原产地证书系统,并将已签发的E表C/O证书信息上传至官网。中国企业可通过该网站查询相关E表C/O证书信息。但该平台尚未正式通报东盟各成员方的E表C/O证书联络点,因此东盟国家(包括越南)海关暂未认可通过该网站对进口E表C/O证书的验证结果。进口E表C/O证书的验证仍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即由东盟国家海关向中国E表C/O证书联络点发送书面核查请求。 以下是越南工贸部2019年7月30日颁布的第12/2019/TT-BCT号通知中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ACFTA)原产地规则执行规定的E表原产地证书(C/O)条款中译: 第19条 E表原产地证书 格式要求: E表C/O证书须采用ISO标准的A4规格白纸印制,格式须符合本通知附录II的模板要求。 E表C/O证书包含1份正本(Original)和2份副本(Duplicate与Triplicate),且必须用英文填写。 多页证书规定: 若E表C/O证书含多页,后续页须与首页格式一致,并保持相同的签名、印章及参考编号。 编号规则: 每份E表C/O证书须有唯一参考编号,适用于单批货物(可包含多个商品)。 证书流转管理: 正本(Original):由出口商交予进口商,用于提交至进口地海关。 副本(Duplicate):由出口成员国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留存。 副本(Triplicate):由出口商自行留存。 证书拒收标识: 若进口成员国海关拒收E表C/O证书,应在证书第4栏相应位置标注拒收说明。 申诉与复核机制: 若E表C/O证书因第5款原因被拒,进口成员国海关可接受并审查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的解释材料,以重新考虑关税优惠适用性。 相关解释须详细回应进口成员国提出的质疑,并提供充分依据。 (ii) ACFTA中的累积规则 ACFTA仅采用普通累积规则(不包含CPTPP中的完全累积或ATIGA中的部分累积)。 因此,在ATIGA允许部分累积的情况下,ACFTA不签发E表C/O证书。E表C/O证书上无类似D表C/O证书中的”Partial Cumulation”(部分累积)栏目。 根据普通累积规则,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的货物,只有当其RVC比例达到最低40%时方可签发E表C/O证书。若货物为用于后续生产过程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则其价值可100%累积计入最终产品的原产地计算。 (iii) E表背对背原产地证书(流动证书) ACFTA中的背对背C/O称为”Movement Certificate”(流动证书,不同于其他FTA通用的”Back-to-back C/O”表述),但实质相同。 就严格程度而言,ACFTA背对背C/O与AIFTA、AKFTA相当,严于ATIGA、AJCEP和AANZFTA。 具体而言,ACFTA要求原始C/O上的进口商与背对背C/O上的出口商必须为同一主体。尽管背对背C/O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但该双重主体同一性要求限制了涉及两个以上主体的贸易交易。目前ACFTA正处于升级谈判阶段,未来升级版协定可能优化此条款。 注:常规 E表C/O证书与背对背 E表C/O证书均由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授权签证机构签发纸质证书。中国与东盟海关仅接受纸质版背对背E格式C/O办理清关手续。 根据工业和贸易部2019年7月30日第12/2019/TT-BCT号通知关于ACFTA原产地规则实施的规定中关于背对背原产地证书(Movement Certificate)的条款: 第22条 E表背对背原产地证书 中间成员国签证机构可应出口商申请签发E表背对背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背对背E表C/O证书”),条件如下: 进口商须同时为在中间成员国申请背对背C/O的出口商; 申请人须提交首个出口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E格式原产地证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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